公告日期:2024-04-2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
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
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
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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