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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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3: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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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蓝星安迪苏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独立董事和两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任何产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建议。
没有充分理由或可靠的证据,董事会不得搁置提名委员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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