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交银信托 (2019)最高法民终111号案子赢的概率大于8成。因为肖峰在总结双方证据以及质证过程后。确认的证据和事实,对交银相当不利。
有3个日期很重要:2016年11月7日——信通董事会决议日;2016年11月11日——信通股东大会决议日;2016年12月29是信通保证合同签订日(也是亿阳集团借款主合同签订日)。
前2个日期,说明了信通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只相差4天。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提前15天公告的规则(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明显不符,证明了交银手里的主要证据——信通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是篡改的,失去了证据的法律效力!很可能将被认为无效?
最后1个日期,说明信通的保证合同(包括借款主合同)是在股东大会之后超过1个半月才签订的。如果真有前面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作为上市公司早就公告出来了,交银只要查查上交所的公告立即知道。信通作为上市公司,4亿额度的担保,肯定要有公告公开的股东会决议且有独董发表意见的,交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显然没有审查公告的股东会决议,确有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