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所持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遵循了公平、合法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出售所持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独立董事签字见下页)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手第九屦鳌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变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赵 阮煜明 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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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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