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55:梦舟股份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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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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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7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8-084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8号和《关于对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9号,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于2017年11月与‘PROELIGIBELINVESTMENTLIMITED’公司签订电影影片发行权转让合同,该项合同交易产生的利润为7,132.01万元,交易利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利润的47.41%,对你公司2017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你公司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在临时报告中对上述重大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信息披露事项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完

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作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7年9月8日披露增持股份计划公告,承诺自公告披露日起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少于已发行总股本的5%,后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等因素延期履行承诺期限至2018年9月6日。截至履行期满日,你公司增持数量仅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1%,未达增持承诺规定数量。你公司未完全履行股份增持承诺,且未向上市公司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养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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