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1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把方向、董事会作决策、经理层抓
落实”的现代化制度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理层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
国证券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3.3 条以及《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作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职权调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题会,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提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核或批准所分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履行相应职责;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审议及董事会批准;
(三)按时完成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分工,主管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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