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32:金鹰股份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金鹰股份资讯
2018-04-19 1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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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透明行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研究论证,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条件: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条件如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及间隔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两次利润分配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 6 个月。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后及时披露,且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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