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金鹰股份资讯
2024-05-06 17: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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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10 - 2024/5/13 2024/5/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64,718,5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707,781.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A股 2024/5/10 - 2024/5/13 2024/5/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含 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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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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