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东裕通过受让大化集团的50.98%股权,拥有了沧州大化权益股份的比例达到46.25%,触发了全面要约义务.金浦东裕在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0日期限内,即没有发出全面要约,其控制的大化集团也没有减持上市公司沧州大化股份至30%或者以下.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金浦东裕在上述30日期限过后,未作出任何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2条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