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东裕若对大化集团进行分立,方案如下:
大化集团进行分立,大化集团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分立出两个新的主体,沧州大化 46.25%的股权分别由两个分立主体持有,其中,分立主体 A(以实际经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持有沧州大化约 23.58%的股份,由金浦东裕 100%控股;分立主体 B(以实际经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持有沧州大化约 22.67%的股份,由沧州市国资委 100%控股。存续的主体仍保持股权结构不变,金浦东裕持股50.98%,沧州市国资委持有 49.02%,除上市公司股份外的其他资产、负债、人员等仍保留在存续的大化集团中。(上市公司 46.25%的股权在大化集团和分立公司之间的分配比例以相关方商议确认后的最终方案为准,届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上述分配比例仅作为参考以便于理解,不排除存续的大化集团仍保留部分上市公司股权)。
那么,在存续的大化集团中金浦东裕与沧州市国资委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的经济利益关系,金浦东裕与沧州市国资委仍是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