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股友1p557n1013
2018-11-01 17: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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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目前收购实事已成立,金浦东裕通过参与大化集团 50.98%股权的公开转让并成为最终受让方,已触发要约收购,理应履行。2.、金浦东裕通过参与大化集团 50.98%股权的公开转让并成为最终受让方,此次股权转让后金浦东裕将直接持有大化集团 50.98%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沧州大化 46.25%股权,成为沧州大化间接控股股东,郭金东先生成为沧州大化的实际 控制人。 郭金东先生收购大化集团的目的何在,在股权转让还没有完成之时就分拆大化集团公司,欲意减持分拆大化降低持股比例,何来做大做强大化股份有限公司?整个沧州大化集团公司的资产以大化股份最为优质,占比也最高,股权转让未完成之时,就打算减持,在收购还没有做完之计,何苦来收购??? 此意明显为了规避要约收购,这种行为何等卑劣。利用信息批露,恶意影响市场。3.此方案如果通过,那么贵所则对后果难辞其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我们的必然之举,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所达到的现实状况。这就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有情况已经触发要约收购,应该向除沧州大化集团公司以外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发布要约收购书报告,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相信在你们的监管与监督下一定能解决好股权受让方的履约问题。贵所可以向其主管国资部门发出关注函,督促证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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