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17:中再资环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中再资环资讯
2018-12-24 16: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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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25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1日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类型、范围

第四条对外捐赠实行以下原则:

1.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拒绝
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按照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3.量力而行: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或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能对外捐赠。

4.诚实守信:除公司有权机构另有决议外,公司已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包括扶贫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范围要求:

1.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2.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3.对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以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下,捐赠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3.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八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3%。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财务部在签署审核意见前,应就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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