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15:长春经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派斯林资讯
2018-05-18 19:25:52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5-19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吉超律见字第012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参加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有效性



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时向公众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8年4月27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8



年5月7日披露的《长春经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出席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报名登记表、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记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 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等事项,并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2:00时在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1楼会议室召开。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15-11:30、下午1:00-3: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27,706,117股,占公司总股本465,032,880股的27.4617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均为2018年5月11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股份为 127,501,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05,052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