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2888号召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于莹、姜潜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议案 1、2、3、4、5 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会议所涉各议案内容公司已在《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中披露,公告全文于2024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
沙大街 2888 号公司住所地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176名,代表股份数184,690,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0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1,5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2名,代表股份数183,152,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582%。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
下同)共170名,代表股份数28,147,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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