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3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吴永松先生、周冠华先生、胡军先生、王旭先生、黄爱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吴永松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周冠华先生、胡军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王旭先生、黄爱军先生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
邹虎啸 朱德堂 谢竹云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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