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于 2019 年 9 月19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与财会〔2019〕6 号配套执行。
财政部于 2017 年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
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
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16 号要求,公司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公司根据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16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列报影响如下: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金额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8,545,901.32 -28,545,901.32
应收账款 28,545,901.32 28,545,901.32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1,682,363.43 -11,682,363.43
应付账款 11,682,363.43 11,682,363.43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时间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
述新金融工具,并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3、根据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要求,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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