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22
股友Z6qElJ
2019-10-21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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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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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22 号
关于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顺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郑永刚,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宁波顺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顺辰)及其
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所持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泉实业或者公司)股权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不审慎,可能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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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25 日,江泉实业发布控制权转让公告并申请
股票连续停牌。停牌 10 个交易日后,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
东宁波顺辰于 2017 年 6 月 8 日与上海超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超聚)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拟将
其持有的 13.37%公司股权作价 10.6 亿元转让给上海超聚,转让
价格为 15.5 元/股。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郑永刚
变更为刘岩。前述公告又称,上述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若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框架协议,且后续股权
转让手续的办理需待双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披露的框架协议中,股权转让价格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溢价幅度超过 100%,相关内容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但框架协议又约定任一方可以终止,并无强制约束力。 2017 年 6
月 13 日,公司股票复牌后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并触及异常波动。
但此后不久,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公告称,宁波顺辰与上
海超聚在股份转让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终止
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公司控制权变更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股价敏感信息,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不具强制约束力的框架协议提交上市公
司对外披露,其中涉及转让溢价等重大信息,此后又在短期内终
止,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筹划控
制权转让事项及信息披露不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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