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福日电子资讯
2023-11-17 16: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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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所属公司(指公司财务报表并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所属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

(五)公司所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报告重大事项,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确保提交的相关文件准确、完整,以便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等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所属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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