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项义海、高娃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8年4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8人,代表股份183,928,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55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人,所持股份为45,198,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其中,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5、7、8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3,835,1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92%;反对93,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3,831,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73%;反对96,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2017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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