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天吵吵吵,这个公告没人看过?
低调的eric
2017-12-15 1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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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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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妥善归档
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况);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7)公司认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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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视情形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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