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7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42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2018年8月15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
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55名自然人投资者(一
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二审被上诉人”)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公司一次性补偿二审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32.31
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的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739.05万元。
截至2018年8月15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55名自然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现将该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受理了上述55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被上诉人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关利息,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详见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号、2017-013号、2017-015号、2017-032号)。
2.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144号、(2017)沪01民初174号、(2017)沪01民初211号、(2017)沪01民初309号、(2017)沪01民初355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61号、(2017)沪01民初363号、(2017)沪01民初377号、(2017)沪01民初676号、(2017)沪01民初679号、(2017)沪01民初681号、(2017)沪01民初704号、(2017)沪01民初789号、(2017)沪01民初815号(2017)沪01民初824号及(2017)沪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等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所应赔偿二审被上诉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为二审被上诉人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在此基础上按二审被上诉人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号、2017-013号、2017-015号、2017-032号)、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号、2018-011号、2018-012号、2018-014号、2018-019号)。
3.本公司不服上述相关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详细见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号、2018-013号、2018-018号、2018-020号、2018-031号)。
二、诉讼案件和解情况
截至2018年8月15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公司与55名自然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述诉讼案件的55名二审被上诉人补偿金合计
3,432.31万元(该补偿金已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等各项损失)。其中,(2017)沪01民初815号、(2017)沪01民初824号及(2017)沪01民初377号诉讼案件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二审被上诉人承担;(2017)沪01民初815号及(2017)沪01民初824号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共计1.31
万元由公司承担,(2017)沪01民初377号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至此双方诉讼的争议事项全部了结。
2.除(2017)沪01民初815号、(2017)沪01民初824号及(2017)沪01民初377号诉讼案件外,二审被上诉人在签订上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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