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90:锦州港:北京华信众合关于锦州港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锦州港资讯
2018-12-11 19: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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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2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2:草案披露,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截至基准日2018年8月31日,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3,206.88万元,评估值为40,196.39万元,增值率为204.36%。请补充披露:(1)未选择两种以上方法对标的进行评估的理由及其合理性;(2)该项航道工程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每年折旧额、累计折旧额、残值等情况,列明公司报告期内对该项资产进行养护、疏浚投入的金额,并结合该资产目前的成新率情况,详细列示重置成本的计算过程,说明评估的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未选择两种以上方法对标的进行评估的理由及其合理性。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单项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单项资产预期未来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通常适用于出租或有固定收益且净收益可测算的单项资产。



单项资产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近期市场上成交的同类资产的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并修正或调整后,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通常适用于有公开市场交易活跃的单项资产。



单项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与评估对象相似功能、相似档次、相似技术参数的全新资产所花费的总成本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扣除各种贬值后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技术性能和新旧现状条件下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根据本次特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确定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理由如下:



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1)被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期收益额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资产拥有者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及报酬可以预测并可以估计;(3)被评估对象未来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首先,由于过往年度,航道工程资产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故此归属于航道工程资产的历史收益情况详细信息难以取得。其次,除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航道通行服务协议》约定锦州港未来将向航道工程资产拥有方支付航道通行服务费外,辽西发展经济效益主要还体现为未来其临港产业发展对应物流成本的节约以及潜在向其他航道使用方收取航道通行服务费带来的效益;其中,针对临港产业物流成本节约,当前临港产业仍处于布局阶段,对应吞吐规模、经济效益、运营风险等信息难以准确估算;针对潜在向其他航道使用方收取的航道通行服务费,腹地内现有港口多为非规模以上港口,其结算吞吐量数据信息难以取得,且未来收取航道通行服务费的时间、计费标准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评估基准日,该等效益难以以货币衡量。再次,资产评估师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锦州港航道工程资产的收益情况;故本次评估收益法适用性受到限制。



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1)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信息比较充分并能公开取得;(2)公开市场上存在大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



评估机构人员调查了解目前市场上难以找到符合类似条件的航道工程资产的可比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市场法适用性同样受到限制。



成本法适用的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2)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历史资料和会计资料可以较容易的取得并可以信用;(3)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现有的资源、技术条件、施工技术可以对评估对象按照原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进行重建。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航道投资建设以及工程量统计等资料和信息,资产评估师经过分析认为该航道工程资产具备成本法的评估条件,故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收益法和市场法适用性受到限制,标的资产具备成本法进行评估的条件,故此仅选择成本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具备合理性。



二、该项航道工程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每年折旧额、累计折旧额、残值等情况,列明公司报告期内对该项资产进行养护、疏浚投入的金额,并结合该资产目前的成新率情况,详细列示重置成本的计算过程,说明评估的合理性。



(一)航道工程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每年折旧额、累计折旧额、残值等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对该项资产进行养护、疏浚投入的金额、成新率情况。

截至2018年8月31日,15万吨级外航道工程资产的账面原值、折旧年限、年折旧额、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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