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4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1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86万元(含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8万元,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是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执业资格和国有央企审计资格。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名列第十名,在全国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中综合评价名列第六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资本证券市场相关的审计、咨询服务经验。目前的常年服务客户1万余家,其中包括上市公司200余户。具有一支能够胜任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特殊要求的专业团队,并多年承担港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熟悉港口企业的行业状况、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流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凭借优秀的专家团队及其多年的执业经验,一贯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获得了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二、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本次聘任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公正。
同意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86万元(含差旅费等费用)。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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