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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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8: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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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
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若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审议事项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
会议决议及纪要,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除战略委员会成员之外)、战略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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