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若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审议事项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裁提出建议,经总裁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公司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时召开。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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