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0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 临 2024—040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及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更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
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全部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上述情况且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在重组、并购、收购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中,根据《公司法》规定,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就相关内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为该目的回购的股票应当自股票回购后十日内注销。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并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拟修订为《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
原《公司章程》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拟修订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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