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0759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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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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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07592号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06271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泉阳泉公司编制的后附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泉阳泉公司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大华核字【2024】0011007592 号专项核查意见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泉阳泉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泉阳泉公司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6271 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冯嵩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鄢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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