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5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654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录 页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 1-12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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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6547 号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泉阳泉”)《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泉阳泉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泉阳泉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泉阳泉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4】0011006547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泉阳泉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泉阳泉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泉阳泉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泉阳泉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冯嵩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鄢小华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泉阳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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