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说:“前述提案中未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提供事实依据。请相关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做出前述提案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便股东对提案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我眼拙,没能在相关股东代表的回复中,找到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事实依据”。建议如果再次提出该项议案,在“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之前应该加上“可能”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