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有关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得到佳通股份如下保证(无法确认):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虚假和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牵强附会)本所律师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佳通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