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以增资方式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行使权利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当然构成滥用股东权利。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才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结论,即滥用股东权利不应局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运作涉及的各类商业事物千变万化,法律在调整公司关系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公司章程作为调整股东长期关系的契约,也无法对股东未来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全部预设。所以,判定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还应考虑是否违背了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破坏股东合理预期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