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8)270071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共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5,124,912.34元。
基于对股东投资给予合理回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在兼顾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拟订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本公司2017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按照总股本1,016,477,464股为基数计算,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4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1,560,013.47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制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时,充分考虑了行业现状及特点、公司发展情况及趋势。公司本次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独立意见:
我们于董事会前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给予了认可,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瑞茂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为: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7.0亿元(考核业绩指标中的净利润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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