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80:瑞茂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瑞茂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瑞茂通资讯
2018-04-19 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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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Mazars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GP)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7年12月31日



目 录



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代码:600180 公司简称:瑞茂通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不适用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丰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徐州市怡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武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苏丰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瑞茂通煤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宣威瑞茂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腾瑞能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裕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瑞茂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和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茂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宁德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瑞茂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夏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腾瑞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宁夏华运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秦瑞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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