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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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公司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业绩条件......-3-
二、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3-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涉及的法定程序......-3-
四、结论意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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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瑞茂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瑞茂通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瑞茂通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业绩条件及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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