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通控股资讯
2024-08-19 18: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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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
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6 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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