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8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的议案
公司股东: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的企业债券(绿色债券)。本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具体方案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绿色债券政策和绿色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的资格和产业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的预案
1、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拟申请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9亿元),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
2、发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3、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由公司与承销机构根据发行时簿记建档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
4、发行方式:本次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发行对象: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7、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8、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9、偿债保障措施: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作出决议,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0、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相关事宜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债券的发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决定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包括但
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增信措施、是否设置回售和赎回条款、还本付息方式、发行时机、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上市安排等与发行上市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3、为本次债券选择债权代理人,签署债权代理协议以及制定、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的申报、发行、托管和上市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申报、发行、托管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债券发行工作。
6、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7、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与上述发行企业债券(绿色债券)的所有相关事宜。
8、本次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请审议。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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