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生物:天坛生物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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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9: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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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提名:

(一)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求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上述内容。如果独立董事是在股东
大会上临时提名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同时披露上述内容。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包括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附属企业”系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不得超过 6 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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