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负责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
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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