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3
选聘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前言
为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司内部审计与控制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选聘方法、选聘程序和选聘标准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选聘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2023 年 5 月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
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
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4 职责
4.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工作。
4.2 董事会负责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4.3 股东大会负责决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4.4 财务部根据股东大会决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接受审计服务。
4.5 内部审计与控制部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5.1.1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条件。
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完善并且执行有效。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认真执行有关审计鉴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审计质量控制有效,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事故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4)能够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系统安全可靠。不存在泄露被审计企业商业秘密、相关信息与数据,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重大损失的行为;
5)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审计服务实施的需要;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5.2 选聘程序
5.2.1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含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总体评价);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5.2.2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5.2.3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5.2.4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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