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和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由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务部进行复核,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裁批准后予以支付;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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