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重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期工作和尽职调查工作量大,主要标的资产涉及国有资产审批程序,因此公司无法在原预定时间内完成重组协议的签署及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21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个月,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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