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3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8-015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科精华”、“上市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卓”)、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铭”)合并系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2014年销售收入第二名客户,2015年、2016年销售收入第一名客户,为维科电池2014年末应收账款第二名客户,2015年末、2016年末应收账款第一名客户。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维科电池应收东莞金卓、东莞金铭款项多次出现逾期收回的情况,但你公司2017年2月18日至7月28日重组过程中披露的《维科精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重大风险提示之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均称“维科电池的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能够按时支付销售货款”,与实际情况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宁波证监局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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