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石置业公司诉称,卷石置业公司原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通
带头七哥2018-08-09 23:31:52
卷石置业公司诉称,卷石置业公司原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通公司,后更名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华夏建通公司5005万法人股,占股份总数的13.17%。廊坊国土公司为廊坊市国资委控股的一家国有企业。2010年8月30日,卷石置业公司与廊坊国土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卷石置业公司向廊坊国土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华夏建通公司5005万股份,占总数的13.17%,股权转让对价为28428.4万元。2011年6月,卷石置业公司与廊坊国土公司签署《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1年6月,卷石置业公司与廊坊国土公司签署《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协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协议》)约定,廊坊国土公司在控制目标公司(即华夏建通公司)后的18个月内完成对资产包的处置剥离。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资产处置协议》签订后,卷石置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股份过户、配合更换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但除世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外,廊坊国土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其他资产处置给卷石置业公司。廊坊国土公司违反上述协议约定,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卷石置业公司利益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卷石置业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13条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协议》;2.廊坊国土公司将其所持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13.17%股份退还并过户给卷石置业公司;3.由廊坊国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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