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廊坊发展资讯
2023-12-04 17:58:0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115-2 号
致: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建康律师、肖秀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12 月4日14:40 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永丰道 3 号廊坊发展大厦 B 座 22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
【58,17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2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除公司股东外,出席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9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