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应当给予配合。高管在本规则中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可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
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
(四)对须提交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法定内容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聘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治理结构的变动情况,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以及社会上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选,或根据股东单位推荐对候选人进行考核、观察;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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