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长春一东资讯
2024-04-25 16: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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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7 年 11 月 26 日体改生
{1997}18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220101702528782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4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1998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ChangchunYidongclutch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然街 2555 号;邮编

1301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51.6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经营,科
学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
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出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吉林东光精密机械总厂(现改制为吉林东光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3,528,545 股和21,301,455 股,于 1998 年在公司整体改制时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151645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1516450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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