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长春一东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长春一东资讯
2024-04-25 16: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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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贾新宇、独立董事马鸿佳和董事秦晓方三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贾新宇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人数占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会议召开情况

(一)2023年4月1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关于年报审计期间的相关事项及初步审计结果,与会计师进行了交流与沟通。

(二)2023年4月2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勤勉尽责,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所有议案。

(三)2023年12月2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立信所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同意续聘立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报告期内主要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立信所在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和内控的审计工作。

独立性监督:立信所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立信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专业性评价: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立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就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立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大幅提高了审计效率。

(六)对公司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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