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新疆的法律不一样?
股东老廖
2018-11-23 08: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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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新疆的法律不一样?
600701的11-23公告
案件事由
2017年5月18日,工大高总向汉富美邦借款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2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集团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逾期,汉富美邦于2018年4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及逾期违约金,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详见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认为:工大高总系哈工大高新第一大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工大高新为工大高总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工大高新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工大高新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北京汉富美邦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工大高新追认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对工大高新不产生效力。因此,北京汉富美邦关于工大高新对工大高总
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富美邦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
2、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汉富美邦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3、工大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工大集团有权向工大高总追偿。

5、驳回汉富美邦的其他诉讼请求。

PS:
新亿的担保案是董监高私刻公章进行违法担保,更谈不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
老阿、叶敏、小王,如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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