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民终171号判决的分析
股东老廖
2018-11-09 09: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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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高新民终171号判决的分析

一、本案案由:

成清波构建虚假借款与债务,由成城国恒创(600145)等七家共同担保。债权人以成清波不偿还债务为名,向新亿申请确认债务,新亿管理人和塔城中院全部确认,而且满额偿还。

创(600145)董监高(成清波实际控制)执行成清波的指令,不仅不遵守“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而且董监高刻公章,进行违法担保。因违法董监高外逃,原大股东为规避上市公司退市,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确认董监高违法事项。

二、破产重整案:

按照最高司法解释,没有遵照公司法规定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新亿管理人和塔城中院罔顾法律和客观现实,违法认定所有违法担保债务,而且全额承担。

三、新高违法

本案与76人组上诉案属于强相关,其中全面鉴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诉人的诉求之一。

理应进行并案处理,一并审理。

  1. 原股东利益——简单的数学题目

      此债务原本为零,不应该由上市公司承担。

      由于新亿管理人和塔城中院罔顾法律和客观现实,违法认定所有违法担保债务,由全体原股东让渡承担(3.7亿)。

      那怕,成清波偿还欠款,收回的欠款却由14.9亿股东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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