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020)新31民
【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020)新31民初46号,裁决被告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日月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989100元,贵公司为啥不公告?涉案房产在不在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内? 【答】*ST新亿:感谢关注,留意公司公告¶¶2021-04-26 08:4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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